面对市场上琳琅满目的玩具,消费者在购买时如何分辨是否符合质量标准?在购买了伪劣产品后,又该如何维护自身权益呢?
儿童玩具遭遇质量
“三无”玩具销售者有赔偿责任
案情回放
小新在学校小卖部花了五角钱买了小玩具,玩儿的过程中,玩具突然爆裂致使其受伤。经查,该玩具的第一批发商是玩具商行,第二批发商是玩具经销部,最后的销售者是小卖部。于是,小新将这三者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玩具属“三无”产品,由此引起的损害后果,生产者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上述三被告未审查其相关证件而销售了“三无”产品,也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三被告的销售量不同,因而以销售“三无”产品数量的多少来衡量其危害性大小,进而划分其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因玩具商行作为第一批发商,有义务提供而不能提供该产品的生产者,故生产者在本案中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由玩具商行承担,但其享有对生产者追偿的权利。综上所述,对小新因伤造成的损失,玩具商行、玩具经销部和小卖部分别承担85%、10%和5%的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既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若产品缺陷是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若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因“三无”产品没有生产者的信息,法律规定销售者有义务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或者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否则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对于“三无”产品,不管是消费者还是销售者,都应该提高警惕,增强识假辨假的能力,依法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出售玩具不验合格证属欺诈
案情回放
郭女士在超市购买了一件沙滩系列儿童玩具,产品合格证上标称“执行标准为GB6675-2003”,生产日期为2016年1月。郭女士认为,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6675-2014》已于2016年1月1日实施,该标准自实施之日起部分代替GB6675-2003《国家玩具安全技术规范》,超市故意隐瞒涉诉产品执行废止标准和未执行国家强制标准的真实情况,构成欺诈,要求超市退赔货款以及惩罚性赔偿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产品质量法规定,“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本案中,超市应熟知产品质量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执行标准,在进货时有审查、验货的义务,依然出售该商品已构成欺诈。最终判决超市退还郭女士货款41元,并支付赔偿金500元。
法官说法
目前,我国在玩具领域的国家标准主要实行GB6675-2014系列,GB6675-2003国家标准已被部分代替。销售者在进货时要认真履行审查、验货的义务,对未按规定标明以及执行国家标准的玩具一律不予销售。消费者在购买时要提高警惕,发现不符合产品质量的玩具,可以向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申诉,也可以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生产者或销售者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玩具标示虚假标识三倍赔偿
案情回放
张先生在某商场购买了一辆遥控玩具车,该车的遥控器上印有“CE”标志。张先生认为,标注了这一标志意味着涉案产品具有较高的安全性,但事实并非如此。因此,张先生认为商场构成欺诈,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商场辩称,“CE”是安全合格标志,并不是质量合格标志,只是一种出口到欧盟的自愿性标识,标识产品责任人宣告并承诺产品符合欧盟规定的有关要求,无需进行认证。
法院认为,制造商为产品加贴“CE”标志需要核实产品的特殊要求、测试并检查合规性等,但商场并未提交证据证明涉案玩具车符合欧盟的安全、健康、环保要求,并经过了必要的步骤后才标示了“CE”标志。这误导了张先生购买行为,商场最终被判退还货款341元,并支付赔偿金1023元。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产品质量应当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且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消费者一般通过产品上的各种标识了解产品的信息,进而决定是否购买。因此,在产品上标示虚假标识,对消费者产生误导的行为,构成欺诈。法官提醒,生产者一定要按照法律的规定标示产品标识,切莫过分夸大或者虚假宣传;销售者要严格履行审查、注意义务,确保产品质量与其标识标明的一致。
家长为孩子挑选玩具时,一定认真查看产品的信息以及标识,挑选合格产品。遇到产品质量问题时,可以向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申诉,也可以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生产者或销售者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作者单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